起訴離婚普通程序
在我國若是訴訟離婚普通程序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環(huán)節(jié)。具體如下:1、起訴: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2、審理: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起訴離婚普通程序的法律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