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綜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應采用隔墻和非燃燒體樓板與其它建筑部分隔開;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應與其它建筑部分隔開。如因疏散距離過長需要借用除住宅外其它部位的樓梯間時,應在樓梯間設置甲級防火門。其疏散通道寬度和疏散門寬度不應重復計入商店建筑部分總安全出口寬度。
2.商業(yè)建筑內的兒童活動場所應設置在首層或二、三層,且不應貼臨廚房、電器等設備用房。當兒童活動場所建筑面積大于2500時,宜設置單獨的安全出口。
3.商品、貨柜和廣告條幅的設置不得影響室內消火栓、滅火器具、水噴淋噴頭、機械排煙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急照明、疏散指示等室內消防設施的使用。
4.建筑外墻室外大型廣告牌和條幅的設置不得影響室內的自然排煙和建筑物的消防撲救。廣告牌和條幅宜采用難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5.中型及中型以上商業(yè)建筑內不得使用、儲存液化石油氣鋼瓶(氣罐),不得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商住樓中的商業(yè)用房和地下商店不應經營、使用和儲存火災危險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
6.商業(yè)建筑內使用燃油、燃氣的廚房宜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隔墻與其它部位分隔。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qū)宜采用電能加熱設施。
7.商業(yè)建筑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撲救場地布置,應設在首層或負一層,并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