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的定義。裝運港(port of shipment)又稱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又稱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是指貨物最終卸下的港口。至于非水上運輸方式,其啟運和卸貨的地點,則相應為裝運地(place of shipment)和目的地(place of destination )。
(2)裝運港和目的港的規(guī)定方法。由于貨物通常是在賣方所在國完成裝運,為了便利賣方安排貨物的裝運和適應買方接受或轉(zhuǎn)售貨物的需要,裝運港通常是由賣方提出,經(jīng)買方同意后確定。同理,由于貨物卸在買方所在國或其指定的第三國,所以目的港通常由買方提出,經(jīng)賣方同意后確定。
常見的規(guī)定裝卸港口的方法有以下3種。
①裝運港和目的港各規(guī)定一個。這是一種非常常見的規(guī)定方法,例如:
“裝運港port of loading:中國青島qingdao china。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荷蘭鹿特丹rotterdam netherlands"。
這種規(guī)定方式非常明確,不易產(chǎn)生分歧。因此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如果可能,應盡量采用此種規(guī)定方式。
②規(guī)定多個裝運港和/或目的港。有時根據(jù)實際業(yè)務需要,裝運港和目的港可以分別規(guī)
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例如下列規(guī)定:
“裝運港port of loading:中國大連/青島/上海dalian/qingdao/shanghai china。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英國倫敦/德國漢堡/荷蘭鹿特丹london uk/ hamburg german/rotterdam netherlands."
③選擇港。在磋商交易時,如明確規(guī)定一個或幾個裝運港有困難,可采用選擇港
(optional ports)的辦法。規(guī)定選擇港有兩種辦法,一種是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港口中選擇一個,如“目的港一英國倫敦,選擇港一德國漢堡/荷蘭鹿特丹,或者卸貨港一英國倫敦/德國漢堡/荷蘭鹿特丹”,如下例:
“裝運港port of loading:中國大連/青島/連云港dalian/qingdao/lian yun-gag china。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英國倫敦,選擇港一德國漢堡/荷蘭鹿特丹london uk, optional ports-hamburg german/rotterdam netherlands.”
另一種是籠統(tǒng)規(guī)定某一航區(qū)為裝運港或目的港,如“地中海沿岸主要港口”、“歐洲主要港口”等,如下例:
“裝運港port of loading:中國主要港口chinese main ports。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歐洲主要港口european main ports?!痹谑褂眠x擇港條款時,要注意規(guī)定的選擇港數(shù)量不可過多,一般不得超過三個,而且這些港口應當處于同一航區(qū)內(nèi)、同一航線上,并且應盡量是基本港。還要明確規(guī)定對方做出最后選擇的時限(通常是貨物到達第一個選卸港前 48小時通知船方)。核算價格和運費時,應按備選港中費率最高者計算。因選擇港而增加的運費、保險費和其他風險費用由對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