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貿易術語的責任劃分是以貨物越過船弦為界,也就是賣方將貨交給船公司。從目前fob的實際使用情況看,指定船公司的少,絕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貨運代理。按照國際商會1990年和2000年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fob指定境外貨代應使用fca術語,即貨物承運人,其責任和費用的劃分就不是以越過船舷為界,而是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由買方指定的承運人。雖然fca術語已公布10年,但實際使用卻寥寥無幾。主要是貿易雙方對fca的認知程度,更多考慮的是使用習慣的約定,從賣方來講使用fca術語,仍是接受沒有物權性質的貨代提單。以上可能是fca術語不能廣泛應用的原因,而較長時期地使用fob術語的變形做法。 那么在fob術語下,買方為何要指定貨運代理呢?從買方來講無非是出于幾種考慮。有的是要求貨代承擔辦理清關、分撥集運、物流等服務;有的是要求貨代為其把握準確的交貨付運情況;有的是可以通過貨代獲得優(yōu)惠運價,當然也不排除少數(shù)不法商人利用貨代或串通貨代騙取賣方貨物的。從上可知,被指定的境外貨代是奉買方為“上帝”。在買方市場的情勢下,賣方“明知前有虎,偏向虎山行”,也是不得已而為之。